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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展现状

    银行机构通过股权纽带参与保险业务经营是近年来银保合作的一种新模式,也是目前最被市场比较看好的一种合作模式。该合作模式表明银保之间的合作已开始由过去的简单合作逐渐向更高、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关系发展。银行之所以入股保险,看中的是保险业未来“无限美好的发展前景”。作为朝阳产业,近年来保险业表现出来的“欣欣向荣”的景象确实给银行产生了不可抵挡的诱惑。在分业经营管理模式逐渐被打破,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发展大势所趋的背景下,银行入股或控股保险表现出了无比强烈的渴望。这种渴望不仅仅源于未来让银行浮想联翩的保险利润,更主要的是搭建金融集团所不可或缺的稀缺资源——保险牌照让其对保险偏爱有加。

    自2005年1月中银保险在北京成立以来,银行资本正日渐成为保险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银行系保险公司也逐渐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尤其是近三年来,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力量正在逐年壮大。2009年9月,保监会批复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持股比例为51%,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持股49%。交通银行因此成为这家2000年6月16日在上海成立的外资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中保康联也因此改名为交银康联。交通银行控股中保康联点燃了银行入股保险的强烈欲望。继交行之后,2010年5月,北京银行入股首创安泰获批,持股比例为50%,另外50%的股份为荷兰ING保险公司所有。随后首创安泰更名为“中荷人寿”。这也是近三年来国内成立的第二家银行系保险公司。2010年10月,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获批,工行持股比例为60%,其他两大股东AXA安盛和中国五矿持股分别持股27.5%和12.5%。金盛人寿更名为“工银安盛”。2011年伊起,又传出建设银行入股太平洋安泰获批的消息,银行系保险公司再一次扩容。建行持股51%,中国人寿(台湾)持股19.90%,中国建银投资持股19.35%,上海锦江国际投资持股4.90%,上海华旭投资持股4.85%。太平洋安泰更名为“建信人寿”。2011年2月,农行入股嘉禾人寿获批,持股比例为51%,成为嘉禾人寿的绝对控股股东。其他五家股东,即北京中关村科学城、重庆国际信托、中国新纪元、中国希格玛、上海安尚等分享另外49%的股份。至此,银行系保险公司由2005年的一家增长为现在的6家,如果再加上具有银行背景的信诚人寿(中信银行)、招商信诺(招商银行控股50%)、光大永明人寿(光大集团,光大银行)、百年人寿(由中国银行通过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国电电力合资组建)、幸福人寿(由建设银行通过信达资产与中旅集团合资组建)、中邮人寿(2009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邮集团独资)、中法人寿和汇丰人寿,则银行系保险公司至少有14家,占我国原保险主体的10%强。

    银行系保险公司之强大,由此可见一斑。这些公司虽然大多数属于中小保险公司,但以银行渠道为依托,近年来其业务发展非常快,大有短期内跻身大保险公司的发展态势。比如,交银康联2010年实现保费收入71286.81万元,同比增长748.48%。实质上,2010年保费增速最快的前五家寿险公司,就有四家是银行系保险公司,他们分别是:中邮人寿(同比增长395.8%)、交银康联(同比增长748.48%)、汇丰人寿(增长690.15%)、招商信诺(同比增长281.39%)[4]。

    (二)存在的问题

    银行入股保险,不仅壮大了银行力量,为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渠道,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为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而言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银行系保险公司是否最终能如人所愿,现在下结论显然还为时过早,实际上二者的合作还存在许多变数。就现有情况来看,银行入股保险至少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业务经营问题、二是监管问题、三是文化冲突问题。

    首先,就业务经营问题而言,保险与银行虽然均属于金融行业,然而其业务方法、手段与目的还是有许多不同。比如以金盛人寿为例,金盛人寿过去走的是专业理财道路,定位于高端市场,工行入股后,如果它要充分利用银行渠道就不得不放下其“高贵的身价”,走大众化路线。很显然最终的运营模式能否达成一致还需工商银行与AXA安盛两大金融寡头股东达成共识。尽管安盛集团具有将金盛人寿“快速成长为一家大公司”的强烈愿望,但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要其放弃传统产品优势去做银保产品必未可行,况且工商银行也未必会因为金盛人寿是“自己”的孩子而对其投入100%的热情,甚至就放弃与别家保险公司的合作,因为那样反而会影响工行的中间业务利润。

    其次,就监管问题而言,由于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的监管主体为银监会,而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两者各自有不同的监管条例与监管模式。当银行入股保险后,二者在业务终端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如果一旦出现问题,若实行单一管理模式,实际上无论是保监会还是银监会都不可能做到跨界监管;若实行多头管理又难免会出现扯皮现象,并最终可能导致无人管理现象的出现。再就交叉监管而言,则有可能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因此,从监管的角度看,因为银行入股保险而出现的混业经营情况可能会导致银保双方都无法对现有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

    最后,就文化冲突而言,两者虽然同属金融行业,但在长期运营过程中,各自因为经营业务、经营理念、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企业文化差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市场不是很成熟,且长期受到分业经营的影响,银保之间的文化差异相对更大。比如就经营业务与经营理念而言,银行以存、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其经营理念相对比较保守,风险规避是其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而保险公司恰恰以经营风险为目的。保险公司大手笔风险投资,比如进军不动产、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等,很可能与银行的经营理念产生冲突。再就经营模式而言,由于产品的属性不同,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固定销售网点,即便是借助被动营销方式,也能逐渐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则不能,它只有通过主动营销方式才能达到其销售产品的目的。很显然,二者因为文化的差异唯有相互渗透与融合,才能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否则就可能出现“两张皮”现象,合作流于形式。

    由此可见,银行入股保险是否能真能开花结果,实质上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

    三、对策建议

    针对银行入股保险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首先,就业务经营与化冲突方面的问题而言,加强银保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是关键。银行与保险公司由于具有不同的文化理念,在经营、销售、市场地位以及考虑问题的方式上存在差异,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要进行深层次合作,首先必须对文化上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强化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经常开展合作活动,促进双方员工在平时的交流,使银保之间相互认同、相互理解,互相接受对方的文化。

    其次,就监管方面的问题而言,可以通过组织联合监管体的方式加以解决。该联合监管体当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是一个既隶属于银监会也隶属于保监会的非常设性中间组织。该组织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权利,其权利来源于保监会与银监会双方。简单而言,就是通过保监会与银监会共同赋予的权利,对银保合作实行交叉监管。而不是一方单独监管,也非双方多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