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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日本东北大地震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巨灾的警钟。如果像日本这种对于应对巨灾特别有经验的国家都不能幸免于蒙受重大损失,中国这个新兴的世界大国更应该努力思考在防灾减灾方面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日本地理位置特殊,地震海啸特别频繁,仅在过去300年间,日本岛及其浅海地区发生的7级以上地震就不下百余次,平均不到7年就有一次海啸。日本人也因此有着极高的灾难意识,在灾害监控预警、工程防范、国民教育、疏散体系等各方面的投入均不遗余力。但人类对于大自然的认识毕竟有限。日本人准备得再充分,自然灾害也总能以意料不到的方式,在意料不到的时间和地点爆发。比如,这次地震发生的日本东北方向,最近三百余年来没有发生过8.4级以上的地震。同时,由于日本东北地区地壳地质年龄相对古老,专家认为如发生地震,也不会超过8.2级。这些经验造成的错觉成了日本政府在当地制定安全规范的依据,同时也促使日本政府敢于下决心在这次重灾区的宫城县和福岛县连续修建了3个核电站,计11个核反应堆。结果地震海啸一来,一下子就造成了几千亿美元的损失,上万人的死亡。

  日本大地震又一次充分说明了:很多灾难躲不开防不住,它们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不过是何时兑现的问题。但不管日本还是中国,任何国家都没条件搞无限设防,只能根据专家意见和历史经验抓查重点,设防标准也只能采用亡羊补牢的方式逐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感到防灾减灾工作如果仅着眼于“防”和“减”还不够,还要落实到“转”,也就是实现灾害风险的事先转移分散。

  巨灾保险就是一种成熟的风险转移工具。这次日本地震,保险业可能要承担高达2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仅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可能就要分别赔偿21亿美元和12亿美元。相比之下,美国“9·11”恐怖袭击造成了220亿美元保险损失;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了175万起理赔、累计436亿美元的保险损失(而我国汶川地震造成了12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保险赔付仅约3亿美元)。这些例子说明,尽管人们对巨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程度没有把握,但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相对有效地把经济损失在时空上进行转移和分摊。

  我国的巨灾保险研究其实在改革开放后不久的1986年就开始了,当时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科委等几个单位绘制了地震保费费率图。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巨灾保险在我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今天,我国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同时,国内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采用巨灾保险来适应新局面的特点和要求,就变得更加迫切了。巨灾保险不仅能够帮助维护目前的正常生产,有助于释放未来生产力的潜力,同时,对于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有着重要意义。现仅针对其社会意义,结合中国有关国情作简单的探讨。

  第一,灾难一旦发生,国家救济和社会募捐不仅力量有限,而且由于对赈灾善款和物资的使用不易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如果采用巨灾保险的形式,赔付条件和最大赔付金额由保单明确规定,理赔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相对透明简单,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危险。即便出现问题,也是承保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正常商务纠纷,避免了把问题扩大化。

  第二,灾情复杂,难于甄别各受灾人灾前的财产状况,因此,赈灾救济难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这在目前我国已通过《物权法》,同时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不太理想。巨灾保险则给予消费者更大的自由度,多保多赔,少保少赔。对于无力自保的群体,政府也可将灾后被动的救赈,转为灾前主动地提供补贴帮助购买保险。由于保单的签订都在和平时期,可以比较从容、严格、公正。

  第三,巨灾保险收取的保费是根据风险定价。质量较差的房屋,因风险高就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用。因此,巨灾保险有利于鼓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这方面国外有先例,比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即鼓励个人的减损措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对个人在洪水到来前为减少损失作的准备工作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同时,如果建筑质量过差而屡次在洪水中严重受损的话,则要求改建或征购,否则面临惩罚性的加收保险费用。

  第四,通过宣传参加巨灾保险,可以加强对群众的科学教育,使其对自己面临的风险有比较确实的了解。心中有数,就不会再因为“狼来了”之类的言语乱了分寸。

  中国自然灾害频繁,同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在这点上,我们和日本,美国非常类似。尽管我国自然灾害监控预警水平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巨灾保险的发展却面临着一些瓶颈。首先,在国家立法层次上,尽管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然缺少巨灾保险的具体条款,这使得有关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具体实施缺少法律依据。其次,保险公司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缺少信心,视其为‘多保多赔,少保少赔,不保不赔’的畏途。同时,巨大的竞争压力也使得保险公司宁可牺牲经营质量,也要以维护市场份额为第一要务,缺乏开发巨灾险种的动力;另外,消费者普遍缺少风险意识,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对于巨灾保险或者没有消费习惯或者缺少购买能力,导致没有成熟强劲的市场需求。最后,在技术层面上,对巨灾科学概率模型的认识、开发和引进不足,因此,对所面临的风险缺少清晰的定量感觉。

  以上几种因素彼此交织,但比较最关键的一条是立法。如果国家对巨灾保险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则纲举目张,其他问题也能迎刃而解——不但消费者明白了自己需要对自己面对的风险负责,保险公司也将因为得到政府的支持而获得开发新险种的信心。国外的大量经验都表明,在英、美、法、日等各主要的保险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均始自立法,立法的时机大多把握在重大灾难发生之后,此时既有舆论和财政两方面的压力,同时又有来自市场和企业的需求。一旦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巨灾保险整合入国家的发展轨道之中,则其业务的发展将逐步进入正态循环,风险意识也将逐渐深入人心,这时,巨灾保险就将能够充分发挥其他生产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我国自2008年连续遭受百年一遇的南方冻灾和汶川地震后,各类自然灾害得到群众空前的关注,有关巨灾保险的讨论也一直不绝于耳,同时,企业界也有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新动作。这都为推动巨灾保险的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气氛。

  从我国历史来看,巨大的自然灾害足以对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秩序造成冲击,对人民心理造成刺激,因此不可小视。从国外经验来看,除了科学工程技术,只有加上合理的巨灾保险金融工具,才可能构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才有可能把巨灾风险尽量降低。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如果缺少巨灾保险这样一件利器,则防灾减灾工作,不免“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不太容易争取主动,摆脱被动。期盼巨灾保险事业在“十二五”能够得到真正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