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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保险行业特点
1.投资渠道稳步拓宽。不动产和非上市股权投资业务开闸,《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到,将支持险资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相关政策促使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专业人才向保险公司流动,反映出“混业经营,人才先行”的趋势。
2.高端客户竞争日益激烈。富人保险产品主要针对高端人士对保障功能和资金安全的需求,在产品设计上提高保额,并增加更多具有附加值的配套服务。
3.品牌建设形式多样。在品牌建设方面,除了使用广播、电视、电影植入广告方式,各家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公益事业宣传。
4.新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模式不仅正在成长为大中型保险公司主业务渠道,也成为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实现规模破冰的业务渠道。
5.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行。信息技术不仅服务于公司内部客户,提高工作便捷性和集约性,降低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外部客户的服务也更具时效性。
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新《保险法》实施前夕,行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统一向客户发送短信进行宣传,引发社会对新《保险法》热议和期待。保险公司以此为契机,改革服务流程进行,提高服务水平。梳理新《保险法》实施近两年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影响最大、作用最突出的有以下两条: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充分保护了因各种原因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通过明确保险人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对避免和化解理赔难问题,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起到促进作用。
“十二五”期间面临的立法空间
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相应的法律体系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明确各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和助推行业持续发展。“十二五”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的立法空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业信息平台下的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广泛应用,行业信息平台建设高效推行,保险行业数据集中将主要解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同时,也将面临客户信息安全风险、“拒保”引起的投诉风险以及“拒保”的法律标准等,需要增加信息技术与保险交叉内容法律法规制定和研究,为行业信息化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
2.新型销售渠道下的立法。
随着开设电话销售渠道的保险公司日益增多,一方面,会出现客户信息资源短缺的现象;另一方面,消费者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的次数也可能越来越多。由此或可引发消费者投诉、电话销售误导、承保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