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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可资利用的有效金融工具。近年来,保险业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辅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推动政府转变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行业自身、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保险机制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

  (一)从行业自身来看。一是经营理念有待提升。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培育,难以在短期内见效,而且前期投入的成本费用较高,拓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只看到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功能,忽视其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二是业务覆盖面较窄。目前,保险公司对市场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对真实需求不甚了解,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参与社会管理的业务还只是零星和小范围的,如,目前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险业务中所占比重不到4%,不足国际平均水平的1/3。三是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突出表现在部分保险公司对防灾防损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和固定的经费用于此项工作;理赔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理赔服务质量离消费者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从社会环境来看。一是党政领导人对保险机制的作用认识不深。习惯用传统的方法管理社会,不善于运用经济手段。习惯于大包大揽,承担所有事务,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运用市场机制不够。目前广东省商业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就是一个例证。二是社会认识存在误区。在加快推进社会建设上,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过分依赖政府,认为社会建设都是政府应该做的事等认识误区。三是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风险的认识还不深,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淡薄。

  (三)从政策环境来看。一是现有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发后,交通部、教育部、建设部、公安部、卫生部、环保部、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相关领域内责任险的文件,有的具有强制性(如承运人责任险),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二是许多领域仍存在政策空白。如,当前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基层管理(如社区管理)的难度加大,保险机制能够在其中发挥作用,但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自然灾害频发,但未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发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从功能作用来看,一些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没有相关政策,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

  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建议

  (一)对保险行业的建议。一是转变观念。调研发现,目前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如果没有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很难得到快速发展。对此,行业首先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渗透,主动开拓业务。要改变片面重视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树立长远眼光,积极开办服务民生的险种。二是创新保险产品。要对转型期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哪些领域保险机制应该、而且可以发挥作用。要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各类群体、各类风险的保障需求,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方案。要根据市场潜在需求,开发保险产品,丰富产品体系,适应社会管理领域的要求。要改革产品创新机制,将产品开发权下放到省级机构,推出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三是完善业务支持政策。总公司层面应制定相关发展规划,业务费用适当向服务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险种倾斜,适当提高该类险种的费用额度,提高基层保险机构的展业积极性。四是提高服务水平。针对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量身定做风险管理计划。发挥专业化优势,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社会损失。灾害和事故发生后,做好理赔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优质服务,提升行业形象,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奠定基础。五是加强业务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行为。加强服务监督,对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保险机构采取停业、处罚责任人等措施。

  (二)对政府部门的建议。一是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把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与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相结合。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二是加强保险宣传和引导。对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成效适当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懂保险、用保险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保险的认识水平,增强运用保险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资金效率的意识。三是从制度上明确保险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将保险行业纳入应急处理机制和“三防”体系。四是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参照广东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模式,继续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推广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为规范和推广这些险种提供法律依据。五是优化惠民财政投入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