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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
(李哲 江苏省保险学会)
【摘要】在无政府介入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户和保险公司处于零和博弈状态,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不愿主动承保,故需要政府介入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是江苏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主要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农民进行投保补贴,同时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分摊保费和保险责任。该模式下的政府投入只是对农户进行补贴,实际上并没有对公司进行补贴,虽然政府有巨灾风险准备金,但是明确规定仅用于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和公司无关。文章认为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在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市场公平性体现,不能达到利益分配均衡,政府投入需按比例重新分配。 【关键词】联办共保,政府投入,分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农业弱国,农业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呈现低水平、分散化发展的特点。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2007年,国家财政专门划拨10亿元资金,作为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六个试点省份(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发展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如何促进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成为需要讨论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联办共保模式下的农险市场上农户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收益分配变化,认为在联办共保模式下政府投入只偏向于对农户补贴,对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质性补贴。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市场的公平性则须在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政府投入。
一、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
假设在没有政府介入的农业保险市场,市场主体仅有保险公司和农户,假设农户自觉投保,保险公司主动承保,农户和保险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二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设单位产品保费为a(a>0),单位产品保额为b(b>0),出险概率为p,假设出险时按保额全赔,设农户投保的单位收益为Y1,保险公司承保的单位收益为Y2,则: Y1=-a+pb Y2=a-pb
在一般状况下Y1+Y2=0,即在无政府介入的单纯农险市场,保险公司和农户处于零和博弈状
态,收益呈此消彼长态势,如图1-1所示。在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公司和农户都希望争取获利,最理想的状态是双方实现利益均衡,当Y1=Y2时,农户和保险公司收益相等且均为0,可推算出此时p=a/b。a/b是保险费率,设为µ,即当出险率和保险费率相等的时候,农民和保险公司收益达到均衡,此时农民自觉投保、公司主动承保的状态才能够得以实现。当p>µ时,则Y1>Y2,即农户收益来源于保险公司等额亏损,则保险公司要退出承保;当p<µ时,则Y1<Y2,此时农户收益小于保险公司收益,则农户不愿意投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分布为3%~6%,即µ∈(3%,6%);至于出险率p,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作物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 ,这说明在一般自然状况下,基本上是p>µ,这就表示,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营收益为负值,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保险公司是不愿意主动承保农业保险的。
二、联办共保模式下的农险市场
2007年,国家财政专门划拨10亿元资金,作为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江苏等六个试点省份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江苏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主要为联办共保方式,即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保费共享,风险按比例共同分担,同时各级政府对农户进行投保补贴。/////
以联办共保模式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介入农险市场,各级政府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同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将保费和保险责任按比例分摊。设政府投入为C,政府对农户投保的单位补贴为c1,则农户投保的单位收益Y1发生改变,而保险公司承保的单位收益Y2依然不变,即 Y1=c1-a+pb Y2=a-pb 当Y1=Y2时,农户和公司达到收益均衡,此时p=(a/b -c1/2b)①,Y1= Y2= c1/2,如图1-2所
示,①<a/b。也就表示,在联办共保模式下,如果想要达到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均衡时,则出险率p必须低于费率(p<a/b)。这个均衡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但是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前文提到我国的自然灾害平均损失率和保监会规定的农业保险费率,可知一般状况下,出险率p是高于规定的保险费率的。因此在联办共保模式下,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分配基本不可能实现均衡,一般来说都是农户的收益大于保险公司的收益。
在联办共保模式下,实际上政府的补贴只针对农户,对于另一市场主体保险公司,政府并没有给予实质意义上的补贴。联办共保只是政府与公司共同在农险市场承保,去除政府承担的部分不谈,保险公司收取a单位保费,仍然要承担b单位保额的风险,只是在整个市场上的份额减少,对于公司所需承担的经营风险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帮助。因此,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的农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和农户处于不平等地位。博弈论是指二人或多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目标的理论。虽然在理论上,农户和保险公司的收益Y1+Y2>0,二者看似是处于常和博弈状态,但是因二者的不对等地位,这样的常和博弈是不成立的,因此这种状况下的利益均衡也是不成立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联办共保模式下政府投入在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分配是不均衡的,那政府的投入究竟该如何分配才是合适的呢?
三、政府投入的合理分配方式
设政府总投入为C,c1为政府对农民投保的单位保费补贴,c2为政府对保险公司赔付的单位补贴,C=n(c1+c2),其中常数n为农险市场上的总单位。则农户收益Y1和保险公司收益Y2为 Y1= c1-a+pb Y2=a-p•(b- c2) 此时Y1+Y2=c1+p•c2 >0,又因政府投入对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有补贴,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常和博弈状态是可以成立的,这就有可能找到至少一个契点,达到保险公司与农户双赢的状态。当农户与保险公司实现利益均衡,即Y1=Y2时,p=(c1-2a)/(c2-2b)。在现实投保与承保
过程中,要想实现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均衡,则须使出险率p等于保险费率µ,即当(c1-2a)/(c2-2b)=a/b时,农户和保险公司收益均衡。计算可得c1/c2=a/b=µ,此时农户和保险公司实现利益均衡,同时得到最高收益Y1=Y2=c1,如图1-3所示。当然,一般状况下,因出险率p的未知性,利益分配未必如此均衡,但是政府投入对农户和保险公司的补贴比例以c1/c2=µ为最理想状态,即当农户投保单位保费a时,政府对其补贴c1,当出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每一单位保额b政府对其补贴c2,其中c1/c2=a/b=µ。/////
四、结论
前文分析在单纯的农险市场,保险公司不愿主动承保,因此政府介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必须的。联办共保模式是江苏在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时的创举,在联办共保模式下,政府通过补贴农户保费的形式,鼓励农民投保,扩大农险的覆盖面,对于保障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有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充分履行了自身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社会职能,在政府和农民面前展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性。但是公司本身是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其商业性也不容忽视。在联办共保模式下,政府投入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保费、对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保费和责任的分配方式,联办共保只是划分了一部分市场份额由政府承担。江苏虽然也设有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但在《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实行)》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巨灾准备金仅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或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营模式的保费收入,其风险分摊由保险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巨灾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这就表示,一旦发生巨灾,保险公司只能自负盈亏。目前的联办共保模式下经办公司虽没有巨大亏损,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和一般规律性发展来说,该模式如果要在江苏取得可持续发展,提高经办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则政府投入的分配需要考虑重新调整。
根据前文可知,当政府投入在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分配上达到c1/c2=a/b=µ时,此时对于农户投保的单位保费a,政府投入给予c1单位的补贴,对于出险时候保险公司的单位赔付b,政府投入给予c2单位的补贴,政府投入对两个市场主体的补贴力度是一样的,二者的地位平等。政府对农户的保费补贴是每一单位都需要给付,但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并不是每一笔都要付出的,由Y2=a-p•(b- c2)可知,当没有出险的时候(p=0),政府投入c2是不用给付的。政府财政每一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都有一定的额度,没有给付的的这部分投入可转入下一年度或作农业风险基金,为进一步做大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通,陆永汉.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05年,5(期) [2]汪祖杰.现代保险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文件汇编[Z]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