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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2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对于强化合规管理手段、保障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至关重要。本文尝试针对当前保险公司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探求其完善途径。
当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合规管理绩效考核明显不足。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合规考核大多比较简单,考核指标一般仅针对是否发生内部案件、是否因违规遭受处罚而设,缺少针对合规风险管理落实情况的全面考核。相较之下,经营业绩考核的比重与细化程度远高于合规考核。
第二,合规理念未完全融入经营业绩考核。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大多建立了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体系,但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上,业务增长和盈利水平指标过多,过分强调业务增长必然导致急功近利行为。为保“官位”和“饭碗”,一些经营单位想方设法掩盖、粉饰经营困境和问题,甚至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来提升经营成果,最终引致案件频发、声誉受损。
第三,激励与问责不当引发合规风险。有的公司改革中存在“收入分配上移、风险责任下移”的现象,造成基层员工因缺乏事业归属感而消磨了爱岗敬业精神,甚至因心态失衡而不惜违规、犯罪;有的公司通过“末位淘汰”来减员增效,但对“末位人员”的风险控制环节缺乏必要安排,带来风险甚至引发了案件;有的公司因为岗责不清而问责不当,或者不能遵循统一的问责标准,要么“网开一面”,要么“一网打尽”。
第四,合规部门绩效考核亟待完善。由于保险公司合规部门成立较晚,合规管理架构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所要求的监测、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职责尚不能完全落实到位。这一现状使合规部门的绩效考核显得无所适从,尤其是合规部门作为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内设部门,其绩效考核所应体现的独立性亟待加强。/////
对策与建议
保险公司合规考核与问责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笔者仅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尝试提出对策与建议:
第一,加大合规管理绩效考核力度。首先,保险公司应当确立以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为优先的科学考核制度,加大合规管理绩效考核的比重,针对公司合规政策执行情况、合规管理保障机制运行状况、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的成效、合规教育与培训状况等设置细化的考核指标,以制衡经营业绩考核可能引发的短期行为。其次,应当拓宽合规管理绩效考核的维度,打破“上级对下级考核”的定式,增加同级部门间、同级机构间、下级对上级的考核评价,实行全方位合规考核。有些保险公司将内控合规列入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权重高达20%-30%,考核结果直接与机构的评价和薪酬挂钩;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有的保险公司不仅在分支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加入合规指标,对员工个人的考核也与合规挂钩,并为员工建立合规档案。这些做法颇值推崇。
第二,确保激励与问责机制的合理性。应当建立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正确处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即期激励与预期激励的关系,正确处理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一方面,创新激励方式,通过让员工从事有挑战性的工作、参与决策制定、制定个人职业规划等方式,挖掘员工潜力,提高员工忠诚度。另一方面,执行合规问责制度要做到“有规必依、问责必严”,绝不姑息败德违规行为。
第三,建立权责清晰匹配的岗位职责体系。保险公司应当在实现岗位隔离、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上,贯彻“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的理念,制定详细的岗位手册,巩固合规问责基础。应当尽快改变内部制度教条化和零散化、对失责情形和问责机制“语焉不详”的现状,组织资深业务人员与合规人员,梳理、整合现有制度,科学区分明知故犯、疏忽懈怠与缺失社会责任三类违规情形,强化问责制,使员工清晰了解合规管理的“警戒线”,远离问责的“高压线”。
第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确保合规考核与问责的公平、公正性。其次,将公司各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审计范围,通过构建垂直独立的稽核体系、提高内审人员素质、进行资源倾斜等方式,确保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再次,通过内部通报机制疏通合规风险管理的信息传递渠道,保证一个分支机构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致在其他机构重复发生。此外,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明确合规问责的重点。合规问责的对象为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基于我国保险业合规管理实际,下列行为应当作为合规问责的重点:被客户提出违规投诉、被员工或者营销员提出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的;因违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因违法违规被保险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合规部门或审计部门在合规检查、内部审计中发现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问责建议的。合规问责程序一般应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监督执行、后续处理等环节,此不赘述。
第六,探索建立合规部门的独立考核机制。由于合规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对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与一般部门相区别,实施单独的考核标准和体系,以消除合规部门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例如,应规定被合规部门监督的其他部门不参加对合规部门的绩效评价,而由公司领导人员直接对合规部门的工作予以考核评价。目前,国内已有银行着手建立对合规部门的独立考核制度,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研究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