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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铁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责任保险(除了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尚处于空白,科学设计和高效运用铁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责任强制保险便是充实我国保险市场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从法律层面对构建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关键问题,阐述如下意见。

  应当全面认识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保险的市场定位和社会功能

参照现有其他保险险种的法律内涵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所谓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作为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外来原因,以及经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承运人的一般过失而导致的旅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险种。可见,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于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与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并存,构成我国保险市场的铁路运输责任保险制度。当然,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保险要求承运人予以投保的首要目的,在于强化承运人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时的责任感,以铁路运输专业经营者应持的谨慎注意态度来确保提供安全、高效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完成安全的运输服务。一旦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时间等不可抗力以及特别约定的一般过失而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向该铁路旅客(第三人)予以保险赔偿,以便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不过,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保障职能,首先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其社会功能的认识是否全面。客观地讲,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它对于被保险人——铁路运输的承运人而言,是分散其在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中所面临风险的工具,可以避免铁路运输企业因过于集中大额的民事赔偿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秩序。同时,对于铁路运输的旅客来讲,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是向其提供保险保障的法律手段,通过保险公司及时的保险赔偿来弥补其因铁路旅客运输中的不可抗力或者承运人的一般过失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两方面的功能应当兼顾,不可偏废。

  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需要强调“强制”的法律内涵

  即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内的强制保险。概括各国的保险市场,强制保险都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各国政府均会从推行和落实其社会公共利益政策需要的角度出发,以强制投保方式强化特定社会领域适用特定的保险险种,达到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障,促进社会保障救济体系的完善。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又是采取高速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空间转移的经营领域,其中,借助铁路输送旅客是铁路运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建立安全运输的市场氛围,则对承运人强制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实现我国政府的铁路系统安全生产政策,完成铁路旅客安全运输任务,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色彩,是从铁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一方在铁路旅客运输关系中的地位和职责入手,赋予了从事铁路旅客运输的企业依法投保该保险险种的义务。这意味着在投保与否的问题,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没有选择的权利,必须依法向保险公司投保该强制保险。与此相适应,保险公司必须接受铁路旅客运输企业提出的投保要求,与其签订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至于具体的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保险的内容,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未有统一规定的,则由保险公司与投保的铁路旅客运输企业双方平等地协商约定。究其原因,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其中的承运人一方既是该类运输合同的定约者,也是高速运输工具、运输设备的提供者和运输行为的实施者,这使得其在向旅客提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处于主动的、优势的地位,所以,有必要加重其在实施铁路旅客运输行为过程中的责任,对其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责任强制保险便是具体举措。

  如何确立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主体构成

  此一问题解决的是,确认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之参与者。笔者认为,既然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是适用于铁路旅客运输活动的商业保险险种,其参与者自然是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与参与铁路运输活动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因此,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主体便包括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和旅客。当然,针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实际需要和经营承运人铁路旅客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投保该强制保险的过程往往是由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协商签订。而参与铁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虽然并不参与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但因其是铁路旅客运输活动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则必然要确认其作为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必备的当事人资格。

  应当明确的是铁道部在适用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铁道部是我国铁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代表国家来履行政府机构的职能,对于我国铁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因此,铁道部基于其政府职能,有权力与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有关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的规章政策,并在我国铁路运输市场范围内,管理和监督铁路旅客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上述强制保险规章政策,投保相应的承运人铁路运输责任强制保险。但是,铁路部不能以投保人的身份来向保险公司投保该强制保险,这正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政企分离的必然要求。否则,有可能出现政府为从事铁路旅客运输的企业“买单”的现象,而影响铁路部作为政府代表的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