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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讨的农业保险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基本属性不同于私人物品,属准公共物品。笔者主要从公共物品的利益外部性、非竞争性、排他性等特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行性。

    一、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取向

    农业保险从表面上看保障的是农民利益,是一种农业自然风险分散工具。但究其根本,农业保险保护的是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维系着社会基础战略物资的充足供应,其保障的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农业保护和政策调控工具。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农业保险、农产品扶持价格政策和农业信贷补贴)之一的农业保险,是国际上最主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加入WTO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主要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而农业保险是农业非价格保护的主要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性保险,其首先是国家把控的政策手段,其次才是一种风险分散工具,保障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保险并不简单等同与经济调控手段,而是一种政策调控杠杆,属于国家政策工具,其所承担的国家职责决定了对经办模式的选择必将具有排他性和稳定性。

    其次,农业保险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对于农业保险的受益人,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从表面上看,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农民通过农业保险可转移分散自然风险,在大灾之年利用农业保险赔款恢复再生产,不至于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但从根本上分析,一方面,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是多元化的,农业的灾害损失往往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产业和外出务工来弥补;另一方面,开办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给农民一个心理保障和心理支撑,即使遭遇巨灾,农民还有农业保险作为心理防线,能够保证农民灾后可恢复再生产、愿意恢复再生产,不至于损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基础战略物资——粮食以及肉、蛋、奶的循环再生产。因此,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其追求的是粮食安全、肉蛋奶充足供应、农村社会稳定等国家根本利益,而非由竞争维系的商业利益。

    二、我国农业保险还不具竞争性

    2007年,国家重新启动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为了以较小的行政及经济资源投入撬动农业保险,采取了一般商品运营模式,希望通过多主体竞争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普及效率。但通过农业保险几年来的试点摸索和公共物品的特性分析,农业保险尚不具竞争性。

    首先,竞争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特别国民保险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的选择过度关注价格因素,保障能力、服务水平等国际通用竞争手段反而被淡化。高手续费、低保费成为保险市场主要竞争手段,决定着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保险市场将处于价格竞争的畸形发展阶段。农业保险属政策性保险,按照“以丰补欠”的原则,扣除赔付及经营成本,盈余部分应滚存积累作为风险金,以备大灾之年。如果农业保险也采取过度竞争、特别是引入外资公司参与竞争,势必会引发为抢地盘、争市场而采取低保费、高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所带来的必然是保费充盈率低、有效积累不足等后果。

    其次,竞争有悖大数法则。农业保险是以时间和空间来分散风险的,一家保险主体经办的地域范围越广泛,风险单位越多,其风险可控度就越高,保障就越充足。我国由南到北分布着不同的自然灾害区划,对一个省来说,县域灾害特点也不尽相同。如果将单一主体经办区域缩小到县,那么一家主体会集中大量同质风险,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势必造成偿付能力不足。因此,农业的高风险性要求同一主体必须在较大空间内开办农业保险,通过不同类型的灾害区域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另外,竞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牟利,因此竞争的区域将是有选择的。旱涝保收的地区必将成为竞争焦点,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保障的灾害多发区无人问津,农业保险无法惠及全民。从吉林省农业保险5年来的实践看,长春、四平、松原等生产条件较好地区,近年来已出现农业保险竞争白热化局面,而灾害多发地区从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启动以来,一直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承办,没有其他商业或外资主体参与竞争。从险种结构看,粮食作物竞争激烈,而风险较大的经济作物、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只有安华一家在开办。

    第三,竞争造成国有资源浪费。农业保险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在时间上分散风险,所以,说农业保险的布局需要长期性和稳定性,通过连续多年的稳定经营,化解单一保险年度的巨灾亏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自2007年开始,连续5年在吉林省开办农作物种植保险, 2007年,由于吉林省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旱灾,赔付率达到146.51%,当年超赔3.4亿元。1年的巨灾超赔,5年时间仍未得以化解,在目前巨灾超赔风险由农业保险经办主体自身承担的前提下,农业保险需要稳定持续的经营,通过时间来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由于其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引进大量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同时需要配置与业务需求相匹配的专用设备,如果不能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势必造成有限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经办农业保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无论是超赔损失还是资源浪费,最终造成的都是国有资源损失。

    农业保险引入竞争机制,目的是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行模式,同时通过竞争机制的建立,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但过度竞争势必打破农业保险现有格局,引发不当竞争,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三、农业保险具有排他性

    从农业保险追求的利益目标看,最终要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非经办主体的商业利益,也就是说消费是排他的。尽管国家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源和危机管理能力,但农业巨灾发生的随机性与财政预算的计划性发生冲突,农业巨灾风险完全由国家管控,市场失灵现象明显。因此,各国采取成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开办农业保险,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农业保险的最终目标仍是追求国家利益。

    竞争是以趋利性为源动力的,由竞争取得农业保险经办权,其目的必然是为自己的利润总额锦上添花、而非为农业生产雪中送炭,终极目标是分享农业保险这块蛋糕、而非打造 “三农”保护的盾牌。

    四、结论

    大量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发展的难点和关键在于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核心问题在于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

    我国目前还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国家开办农业保险的政策意图与商业竞争的逐利性不具备契合点,市场化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在现阶段没有可行性。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对商业竞争必然产生“挤出效应”,应坚持发展政府主导下的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即非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政府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提供相关补贴、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诱导农业保险的普及和发展,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