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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企业补充保险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保险。商业保险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保险有益且必要的补充。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十年动乱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它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公平因素较多,待遇的高低差距较小。它的发放水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决定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取得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对于商业保险,虽然在上面我们提到它的承保条件比较严苛,但就其保障的水平来说确实要较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要高,所涉及的保险范围要广。仅就养老保险来看,目前,商业保险所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的品种就有110种之多。 三、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的资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商业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广覆盖,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保证社会安定,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企业补充保险,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程度,对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等等方法,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根据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质和保障水平应该是第三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金融时报,2008年07月07日. [2]任璟楠,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北方经济,2005年06期. [3]肖永平,彭丁带.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05年02期. [4]余筱箭,郭杨,俞自由.论养老保险模式的比较.保险研究,2000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