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中国正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年人口由上世纪80年代年均增加311万人,发展到目前年均增加800万人。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数据,2007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4亿,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届时,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65岁以上的老人。 面对“银发浪潮”的冲击,“未富先老”的中国显然准备不够。无论是生活水平较为发达的城市,还是基础薄弱相对贫穷的农村,面对迫在眉睫的老龄化挑战,都有着自己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而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匮乏。大力发展各类性质的护理养老机构十分必要,但是高昂的养老费用仅靠个人是很难承受的,发展养老护理,政府的责任义不容辞,但是完全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商业保险,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
长期护理保险,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我国长期以来专门提供老年护理的机构寥寥无几,大多数老年人是在家中度过晚年的,即使各个城市有疗养院等机构,但也仅仅是政府采取的社会福利的一种,并没有采取商业的运作模式提供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只有商业保险的介入,解决了个人护理费用的支付问题,才能使各类护理机构迅速发展,满足社会的需求。
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日本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开始实施。它对保费的缴纳、护理方案的选择、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保险赔偿的审定与核定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筹资来源方面表现出多样性,一半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于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补贴。
自21世纪以来,为适应我国老年人口高速增长和慢性病高发的双重危机,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了多款护理保险产品,并积极探索投资护理、康复机构的途径。由于国内护理机构的相对缺乏,目前国内护理保险的主流仍是资金补偿型护理保险,较少对于护理服务进行直接界定和费用保障;服务保障型护理保险产品的缺乏,反过来也部分制约了护理机构和行业的发展。大力促进保险公司,尤其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老年健康护理事业,使得保险公司既能够通过各类专业化健康保险为老年健康护理事业提供资金保障,也可以通过发展自己的护理康复机构,合理控制护理成本,提高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的护理质量。
总体来看,护理机构与护理行业的发展都将有利于健康保险业务风险控制。一方面,各级各类护理机构的发展,有利于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区分和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将大量不需要诊疗服务和医疗护理的生活护理对象,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和医疗护理服务中分流出来,有效降低医疗服务滥用。
另一方面,随着各级各类护理机构的发展,护理实践和标准不断完善和丰富,将有利于慢性病诊疗、康复、护理各个阶段的明确和服务标准化,有利于慢性病诊疗、康复、护理各个阶段成本控制,进而有利于慢性病专项保险的发展。
另外,当护理服务市场化成为商品时,其技术专业性带来的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将会凸显,参照国际市场经验,可能会存在类似医疗机构的那种滥用情况发生,进而提高整体护理保险成本,有必要通过健康风险管理等方法加以鉴别、防范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