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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成为中央指导再保险工作的重要信号。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为此,笔者着重对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情况进行了了解。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在抵御农业大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其30年的运行期间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缺陷,经历了历次重大的修订(包括最近一次2010年的修订),所积累的经验颇有参考价值。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由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政府通过其自身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向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障。超出范围的自留部分,由直保公司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直保公司的再保险保障的安排方案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这也成为了其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核心环节。《标准再保险协议》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依据《联邦农业改革法案》制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开展业务之前,必须提交农作物保险计划,说明它要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品种类别、投放规模,并遵照依法、合规执行,并据此提供再保险保障。
第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再保险保障的选项。总体而言,这些再保险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业务层面的再保险保障,通过分配型保障基金(Assigned Risk Fund)和自由型保障基金(Commercial Fund)进行分保。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农业保险经营计划,以州为单位,自由选择将其承保的业务放入合适的基金。通常保险公司认定高风险部分的保单可在分配型保障基金中享受较高的成数分保,较低风险的保单在自由型保障基金中分保成数要求较低,保险公司自留部分较高。各个风险基金对分保的比例作出最高和最低的限定,在此区间内,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组合分配。在成数分保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与风险基金依照分层赔付率进行不同比例的利润共享(当赔付率低于100%时)以及不同比例的超赔分保(当赔付率高于100%时),实现风险共担。二是公司层面的再保险保障,通过一揽子成数分保合约(Net Book Quota Share)对公司自留部分的承保结果进行分保。由于风险和收益已经通过两个保障基金的分保安排实现了一定的风险中和,一揽子成数分保合约的平衡性加强,即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获得较平稳的经营结果,以此产生盈余来维持其运作及管理。
第三,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巨灾定损费用补贴。补贴比例按照农业保险保单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第四,保险公司应按承保农业保险保单的一定比例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缴纳管理费。如未及时缴纳,保险公司不得销售农业保险保单。协议对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合规操作、培训和汇报机制、再保险账户清算、信息数据收集以及争议解决处理等方面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虽然《标准再保险协议》历经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内容已颇为详尽,实施也趋顺畅,然而在2000至2010年的运行过程中还是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缺陷,直接导致了201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以及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对其作出重大修订。此次修订针对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由于《标准再保险协议》中多个再保选项以及相关分保参数设定于上世纪美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时代,随着费率系统的不断精确化,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率降低,本世纪以来,政府由《标准再保险协议》造成的财政负担不断加大,而保险公司的收益不断攀高,部分甚至达到净利润30%以上。由于有政府的保障基金吸收高风险保单和超赔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改进承保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的热忱不进反退,政府资金投入的总体效益降低。
随着历史承保数据的不断积累,各保险公司对各类作物在各州的风险状况提高了认识。而《标准再保险协议》中对各州再保安排中的参数差异体现得并不充分,造成了本身风险状况较低的州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夺的焦点,而风险较高的州却没有保险公司经营业务。
《标准再保险协议》规定的针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费用补贴与保单和保费收入直接挂钩。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价格飙升,保费收入大幅提高,造成经营费用补贴和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增加,而补贴本身超出了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开支,反而成为对保险公司利润的补贴。
鉴于以上问题和缺陷,《标准再保险协议》在2010作出了将各州按照承保历史进行风险等级分组;突出低风险组别和中高风险组别的分保和超赔比例的差异性;总体提高利润共享比率,降低超赔分担比率;提高一揽子分保合约成数用以补贴高风险组别的承保结果;降低经营费用补贴等一系列重大修订,进行弥补。
总结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经验,对于建立一个覆盖面宽广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以下几点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政府支持。从提出思路到实施推进,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对《标准再保险协议》的支持明确且主动,稳定且持续。不仅解决了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提高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而且充分发挥了巨灾保障作用,有效平抑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波动,实现了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
二是设计灵活,切合市场。再保险体系中提供的保障可以选择不以硬性指标的方式强加给保险公司,而是通过合理的多项指标设计,让保险公司对比选择,从而实现量身定做。这样既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向农民出售保单,又可以指导保险公司管理风险。而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与设计初衷不符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将政府资金的作用最大化。做到标准明确,分类细致,比例合适,可以满足不同经营情况的保险公司的成本分配和再保安排需求。
三是数据的重要性。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实现了农作物保险的数据集中,进而实现风险组别的划分、保险的费率、再保险的比例安排、成本的分摊等方面的测算准确可靠。
四是调控市场。在客观评估市场风险状况的基础上,该体系应积极引导险企对于风险区别认识,促进经营的合理性,鼓励对保险缺失区域的积极投放。监督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充分发挥了农业保险的效应。
五是不断改进。任何事物在其初始阶段,都存在问题或是当时无法解决,或是迫于形势只能忽视,但在其发展的过程这些问题应被解决,包括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也要一并解决。这一思路在《标准再保险协议》的修订工作上体现得格外突出。美国政府在2010年与各经营保险公司协力合作,对《标准再保险协议》进行了多达3次的重要修改,使《标准再保险协议》发挥出最大化的政策效率和最优化的市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