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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工作提上日程。为探索我国保险业进征信系统的有效途径和提升保险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的效率,笔者对保险业接入征信系统进行了深入调查与研究。
当前我国保险纳入及使用征信系统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快速推进,截至2012年10月底,该系统共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1849.8万户、自然人数约8.19亿人,已建成世界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在征信体系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征信系统互需日益加强,全国各地或保险业亦探索试点保险纳入和使用征信系统。
在保险纳入征信系统方面,一是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进征信系统。2011年,大连保监局与大连市司法部门、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将保险诈骗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式投入运行。首批10余条处罚信息已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大连辖内各商业银行在审核贷款及贷后风险管理时,已使用征信系统中的保险诈骗处罚信息,并以此作为行为人信用状况的考评因素,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二是保险业务信息进征信系统。2012年底,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协议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首次接入的是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部分,其后接入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开启了国内保险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试点。
在保险使用征信系统方面,主要利用征信系统审查保险从业人员准入资格。一是保险机构高管任用资格审查。二是寿险营销员录用资格审查。为防范一些有信用污点、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的社会人员进入行业从事保险销售,部分国内人身险公司对其招募营销员进行信用背景调查,由拟签约营销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行网点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反馈给保险公司,由公司全面审慎评估做出是否签约的决定,有效防范了诚信有污点的社会人员进入保险业。
保险进征信系统的信息需求范围
(一)商业银行对保险信息需求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鉴于保险业务是客户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履约的特殊模式和行为,企业和个人单独的投保情况并不能作为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只能从一般意义上看参考其经济活动情况是否稳定、有经济保障措施等等。从银行实际业务操作中来讲,需要保险业务类信息作支持:(1)企业的大型财产投保信息。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抵质押品都要进行投保,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保单,并去保险公司核实,若将此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则能提高效率。(2)信用险和保证险中的客户违约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投保人未能履约,保险公司则进行理赔,应将该客户其信用状况纳入征信系统。(3)保险公司的资质和风险情况。在银保合作的信用保证险中,由保险公司替银行承担贷款人的还款风险,对于银行而言,需要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资质和承担风险能力(类似于担保公司)。
除此之外,部分保险信息虽然在目前的银行业务流程中未被使用,但是能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主体的经济活动状况,也能对全面评估其信用风险有帮助,具体有:(1)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2)应收保费违约信息。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取的保险费。将应收保费客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能够反映投保人的信用状况。(3)企业的财险理赔信息。财产保险的赔付信息能直接反映出被保标的发生损失的情况,可以了解与被保标的有关客户的风险状况,从而掌握客户面临的经济损失大小等。特别是理赔原因、获得赔款额度,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4)保单质押贷款信息。保单质押贷款是客户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本质是投保人将现金价值的保单从保险公司置换成现金使用。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等其他信息的需求
与银行业关注客户信用类似,保险业更多关注保险标的状况、客户信用道德水平和财务背景等。过去,对于一般的保险业务,由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都是付费出单,并没有关注客户信用风险的需要。但随着保险公司的业务不断拓展、风险管理不断深化,保险公司对银行等信息需求主要包括业务需求和管理需求两个方面。业务支持信息方面,主要包括:(1)信用险和保证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此承保的是客户的履约信用,承担着客户的信用风险,有着与银行授信一样的风险管理要求。(2)客户身份核实。利用征信系统的客户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消费信息和保险信息等来验证客户目前是生存还是死亡、年龄的真实性、住址等,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并提高客户的服务效率。管理支持信息方面。主要包括:(1)核保支持。通过征信系统客户理赔历史、信用状况数据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承保或重新评估所申请的保险保障计划。(2)业务规划。长远看,保险公司基于客户信用行为与保险理赔存在的相关关系,可获取征信系统中客户信用、偏好等信息,帮助其制定有针对性的产品营销等决策。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有以下方面希望相互之间共享的信息:(1)防范重复投保。通过财产险业务信用信息共享,可及时发现客户在其他公司重复投保超出保险标的价值情况。同时,也可根据第三者信息为代位求偿权行使提供支持。(2)防范保险欺诈。保险公司希望共享保险理赔信息,一方面,避免财险重复投保、寿险2年抗辩期等形式骗取保险金;另一方面,对于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诈骗跨类型等的欺诈,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征信系统的信贷诈骗、逃废债务、保险理赔、个人犯罪记录等大量公共信息,防范保险公司经营中该类型欺诈风险。(3)防范代理风险。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有着大量的代理人、代理公司,可通过征信平台共享行业的处罚、其信用历史,以更好防范代理风险。
保险业进征信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
保险进征信系统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重要子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近几年的实践和保险业长远发展来看,保险业对于征信系统既是使用者,又是提供者,更是受益者。应本着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思路,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不断扩展领域、分步骤地推进保险业整体纳入征信系统:
(一)抓好保险与征信系统交互信息标准化建设。保险进征信系统和保险公司使用征信系统,前提是要做好交互信息标准化工作。
(二)抓好分阶段推进保险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险业与征信系统交互工作涉及整个保险行业和人民银行。
(三)抓好保险进征信系统关键问题的解决。在保险进征信系统和保险公司使用征信系统过程中,要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加强客户授权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泄露风险防范。三是加强信息使用不当管理。
此外,当前保险市场仍为买方市场,可能造成业内利用征信有关信息互挖客户资源,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冲击。应制定管理办法,切实防范保险机构利用征信系统相关信息逆向选择客户、开展商业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