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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险主要在于为受害人的利益提供保障,即通过保险的赔偿功能,从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减轻赔偿压力,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被保险人因赔偿能力限制,而导致受害人未得到或无法充分得到赔偿,进而给受害人的生活质量带来严重影响。

  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及重视。责任保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承担有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一种险种,并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最为典型。从根本上来看,责任保险主要在于为受害人的利益提供保障,即通过保险的赔偿功能,从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减轻赔偿压力,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被保险人因赔偿能力限制,而导致受害人未得到或无法充分得到赔偿,进而给受害人的生活质量带来严重影响。

  现行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在当前,虽然我国已陆续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保险法》等法律条规,不过由于传统理赔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传统理赔制度的影响,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仍沿用以往的赔付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都是由第三方或被保险人主动要求索赔,而保险公司则在联系第三方、被保险人方面存在被动性,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损害方面,也缺乏主动参与调解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保险诉讼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负担。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2004年为90余件,2005年为130余件,2009年为335件,2010年增加到424件,2012年为492件;2010年诉讼案件赔款1627万元,而2011年增至2421万元,增长率达到49%左右,诉讼成本负担明显加重。

  在2011年6月—12月,该公司的诉讼案件为178件,其中包括3件非保险业务诉讼案件,175件保险业务案件;174件为车险案件,4件为非车险案件;9件被保险人起诉,169件被受害人起诉。诉讼标金额为1985万元,涉案保险金额为4012元,有76件保险业务案件已结并赔偿876万元,平均每件案件赔款11.79万元。可以判断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引起的:

  一是理赔不及时,提高了赔偿标准。一般来说,交警部门的赔偿标准会在每年10月份进行发布,而法院则是在判决结案时才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公报发布赔偿标准,法院判决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处理时间不同,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因理赔不及时而出现赔偿标准提高的情况。

  二是理赔被动,引起诉讼。由于部分保险公司仍沿用以往的理赔方式,使得某些受害人在被赋予索赔权后有了可乘之机。例如在某些地方,交警部门的结案方式是通过告知社会人员或律师,由其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赔款,并换得委托书等,再由交警部门向法院起诉车方和保险公司。这种方式无疑会增加利益相关者和受害人维权成本,加大了调解难度。

  三是查勘履责不到位,难以维护权利。结合人伤案件来看,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医疗费用并完成证据的收集,增配了一些医疗跟踪人员,但由于这些医疗人员并未充分履行应诉职责,使得保险公司在户口性质、护理费用和伤残赔偿金等多个赔偿项目上,并未充分收集证据,增加了诉讼的权利维护难度。

  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的可行性策略

  (一)明确医疗跟踪人员的责任

  协商赔付是以合同赔偿为基础的,若证据收集不充分,很容易导致协商赔付出现以多赔促协商、各方僵持不下并最终回到诉讼的情况。为此,在建立和完善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的过程中,应对医疗跟踪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包括监督医疗费用、收集理赔证据,以及引导协商赔付等。通过医疗跟踪人员认真履行责任,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而不配合的条件下,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发挥引导协商理赔的职能作用。

  (二)构建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的系统架构

  根据现行的医审机构,进行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机制系统架构的建立,可以通过充实人员、配齐设施,以及开展协商赔付等途径,来进一步完成系统架构的建立。以此来发挥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及被保险人的主动联系、协商结案职能,以及发挥保险公司参与交警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解职能等。

  (三)规范责任保险协商赔付的流程

  具体包括:(1)案件移送。在死亡案件发生后1个月内,以及伤人案件医疗终结或法医鉴定后半个月时间,医疗人员应对《人伤案件协商赔付移送表》进行填写,并向医审人员移送相关的赔案资料,同时还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预估并提出。(2)案件审查。医审人员应在3天内审查所移送的案件,部分赔案资料缺失的,应退回给医疗跟踪人员,由其重新补充并移送。若对预估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则需要退回重算。对于符合要求的,则与第三方、被保险人等确定协商时间。(3)协商赔付。由医审人员与第三方、被保险人等在签订保险赔案终结协议完成后,移交和理算相应的赔案资料、赔偿协议等。(4)庭外和解。针对诉讼完毕案件,诉讼岗需要及时与受害方、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四)代位追偿案件的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方式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例,保险公司可在先行赔偿受害人及被保险人后,行使追偿权利。为此,在进行责任保险协商赔付期间,保险公司应对协商赔付给代位追偿造成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交强险当中,为免发生代位追偿权放弃的情况,可对无驾驶资格或醉酒的驾驶人及其他情形,由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来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或通过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签署相关的赔偿协议书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