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并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更多“紧箍咒”,但业内人士表示,法规只是对险企行为进行合规规范,想真正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需做好三大步,即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消费者要对自己有所要求,尽量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该如何投保,何时投保,本文为您汇总了近期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供您参考。
新《保险法》新在哪里?
10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保险法》无疑是今年保险界的重头戏,修改过的《保险法》更注重消费者的利益。下面我们结合一些保险案例来比较一下新旧《保险法》的区别,让读者更容易也更全面详细的了解新《保险法》到底新在什么地方。
一、 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现在很多公司或单位会为自己的员工购买家庭财险,但是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毫无保险利益可言。去年福州有家制衣厂为员工投保了家庭财险作为福利,而后员工李某家中失窃,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后者以“该单位与李某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
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今年10月以后,那么就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到赔付的。
二、 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举个简单的例子:王某买重疾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新法在这一点上对投保人来说是人性化的进步,不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应该是增加经营风险的举措了。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新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即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上述的案例如果把时间移至2009年10月1日之后,王蒙根据规定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在一项民众对保险十大不满的调查中,“保险理赔时间长”占居榜首的位置。理赔是否及时是投保人在选择投保哪一家保险公司时最先考虑到的因素。作为消费者,我们当然是冲着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理赔去的,而保险公司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的拖延都会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和不信任。虽然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前需要现场勘查,确认,核保等一系列技术性极高的过程才能正确判断出是否给予理赔,但程序复杂并不能缓解人们急促的情绪,也不能成为拖延理赔时间的合理理由。比如有一个案件,林某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先来看这个案例:2008年1月,张先生将单位让他使用的车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子登记的是单位车辆,同年6月,张先生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因碰撞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护栏损坏。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万先生负全部责任,合计损失为28万余元。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表示,由于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未经年检,且张先生对涉案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张先生则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内容向他作出过特别提醒或声明,因此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并产生了纠纷。
根据今天新的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上案例如果发生在10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将没有理由辩解,张先生完全可以得到理赔。
以上这五大点就是这次新旧《保险法》最主要的区别,当然还有一些笔者无法一一例举。在今后的版面里,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新法给保险界带来的影响,把最新最全面的资讯带给大家。
新《保险法》下该如何投保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保险消费者呢?相关人士表示,新版的《保险法》,与2002年版的《保险法》相比,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理财专家建议,消费者要走好以下三大步:
第一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许多购买了保险的客户反映因嫌麻烦而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从而导致了之后不必要的纠纷。作为无形产品,保险合同承载着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新《保险法》,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应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除责任”等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做出的投保提示。
第二步:“合格”的消费者要对自己有所要求。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是出于侥幸心理,有的甚至在生病后通过隐瞒过往病情等手段购买保险,最终导致不能得到理赔。如实告知是每个消费者的义务,也是成为“合格”消费者的最基本条件。
第三步:尽量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专业的保险知识背景,对自身需求及保险产品的功能不甚了解。目前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的功能存在着误解,保险被许多消费者当做了投资、赚钱的工具,而忽视了其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结合自身需求,才能理性地选择最优的保险规划。
十一后投保更划算
但是不是“十一”后买保险更划算?笔者认为,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此外,因潜在道德风险加大,今后部分保险的费率还有可能会适当提高。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该规定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保障期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可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新《保险法》第16条还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认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以前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还是可以不赔的。
另外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肯定要对体检标准、核保标准进行调整,而且未来就医实名制的规范和病历联网也可以规避保险公司风险。作为投保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来去购买保险,这其实对于所有健康身体购买保险的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这一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还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
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就这个问题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到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保护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从哪个节点算,有三种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从合同成立时间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从法院受理时间或者纠纷发生之时算,折中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他建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算,因为修改《保险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规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这样计算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实现双赢。
目前这一问题也是行业争论最多的,但具体细则要看保监会出台的司法解释结果。
受益人实施非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得赔
10月1日起,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这是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亮点之一。
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钱。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新《保险法》第43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利益仍受保护。
对此,有专家指出,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订后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赔付风险增加,费率会上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因此费率上调在所难免。
如某公司的重疾保险,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照此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交了一年多的保险费用。
目前市场上还有部分即将停售的重疾险在卖。是购买新产品获得更多保障?还是购买旧产品,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做出决定。
保险产品不会涨价不必抢购
近期特别是9月以来“停售”的产品比较多,宣传和促销的力度也都比较大。
实际上,伴随新法实施,其中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等内容的规定,涉及到产品条款及保险合同、核保理赔等相应文本内容和营运规则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出修改。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所采取的产品停售,除新法导致的必要改动外,部分公司也是出于自身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升级,也有少数情况是保险公司对于在产品自查及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产品风险及问题着手修订,不排除因合规风险而导致的产品停售。
但是,无论是为了适应新法新规的被动停售,还是公司结构调整导致的主动停售,消费者都不必盲目抢购。
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每年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销售策略,也会根据年中的市场变化、法律政策变化、业务开展进度做相应的调整。
保险属于理性购买的金融产品,可以说是一种长期的耐用消费品,而不是快速消费品。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率先考虑的是自身需求,其次是产品的保障内容和额度,仅仅为担忧价格的变动而抢购是没有必要的。能够更好满足投保人自身保障需求的才是好产品。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求、经济实力选购产品。
同时,从过往经验来看,保险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朝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向更进一步。日后经过新保险法规范的保险产品,将更加向消费者一方倾斜,条款定义不清、界定模糊、表述不明的保险产品将逐渐从保险市场消失。从这个角度看,抢购也没有必要。
保险产品会不会涨价
还有人担心,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产品会涨价。
其实产品价格是否上涨与各家公司产品策略、社会平均余命有关,与新保险法没有直接关系。
以重疾险为例,健康险产品费率和年龄有很大关系,不论是新款还是旧款产品,年龄较低时购买的重疾险费率较低。如果是意外险产品,费率高低主要与你的职业风险等级有关,比如你调换的工作从内勤变成了外勤,那么费率可能就会提高。
另一方面,即便保险公司提高了新产品价格,但其所承担的保障责任基本上也会相应增加,从对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成本角度看,也就大致持平了,不会出现突然涨价的现象。比如,9月底以后,中国人寿老的两款“康宁”保险将停售,取而代之的是两款升级产品。虽然升级后新康宁的产品售价将会上调7%~15%左右,但因为被保险人所能够获得的保障利益也将相应增加,而且增加的比例还不少,如新款康宁终身险被保险身故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于基本保额提升至3倍,重大疾病病种将由原来的10种左右增加至20种,因此也不能直接说是新品涨价了,或者仅以是否涨价来判断新旧保险产品之间的好坏差异。
专家说法
别贪便宜 按需购买
专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市民受保险代理人涨价“忽悠”,认为旧产品比新产品更便宜,出现抢购;而有的市民则认为新《保险法》规定有利于投保人,新产品将会比旧产品保障范围扩大,持观望态度。张磊表示,两种行为都不可取,要根据自身的需求规模来考虑。单纯从价格来看,新产品确实存在涨价预期,不过,不同的保险产品没有可比性,而且购买保险产品应综合考虑身体状况、养老、子女教育、家庭理财等方方面面,而且新《保险法》明确了以往的一些模糊的规定,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等一系列内容,充分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规划购买。
赔付范围放宽,重疾险成为附加险种?
为应对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动,各家保险公司近期也开始对部分产品进行调整。据报道,部分公司将在9月底集中停售部分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分红险。停售的产品中,部分将永久性停售,部分产品在升级后将重新投入市场。
前期由于新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陆续停售了部分重疾险产品。随着“十一”临近,调整后的新重疾险也开始陆续面世。新推出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会成倍增加,因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