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新《保险法》,本报联合恒安标准人寿就保险问题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读者黄先生:我姐夫去年去世了,外甥今年刚上小学,我想给外甥买份保险。请问我可以给他投保吗?
恒安标准寿险专家: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以取得保险利益,从而使保险合同成立。
所谓“保险利益”,各国的定义区别较大。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坚持采用“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只要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认为具有保险利益,如德国、日本;而在我国,采用“折中主义”原则,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即黄先生的外甥年龄过小,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且黄先生对其外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只要黄先生的姐姐同意黄先生为其外甥订立保险合同,就可以取得保险利益,从而使保险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