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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责任保险的实践,笔者建议,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首先在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火灾责任、医疗责任、环境责任等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就业保障、生存环境等方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完善与上述类型责任保险配套的归责原则等。
| 文章标题 | 文章出处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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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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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保险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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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受害人打开了诉讼方便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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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嫁风险是责任保险特有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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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偿功能是其最基本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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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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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责任保险的功能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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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保险兴起的原因、理论基础及存在的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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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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