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文汉主持,会议通报了近几年来广西保险行业在保险司法实践中与法院产生的司法分歧。会议指出,自2007年至今年上半年以来,广西保险行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因合同纠纷起诉至各地法院的案件共2738起,其中财产险公司被起诉的案件以第三者责任险的侵权纠纷为主,人寿险公司的案件以“保险合同未尽说明义务”为主,法院与保险公司出现的分歧集中体现在如下八个方面:
一是交强险合同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分歧;二是部分基层法院不按交强险合同设定的赔偿限额判决,超出分项限额赔付;三是商业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按交强险判决,扩大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四是保险公司无过错案件的立案与承担诉讼费的分歧;五是人身险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拒赔而不被法院支持;六是保险合同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说明,但与被保险人发生赔案及退保纠纷时法院常以“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七是一起车险案子致多人伤亡,受害人在不同地方起诉,造成保险公司超出限额多次赔偿;八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发生经济纠纷时,法院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裁定的分歧。
会上,各家保险公司提出了各自在理赔诉讼案件中常发生的问题与疑惑,如法院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认同问题;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往往视被保险人为弱者而偏向于被保险人,造成保险公司处于尴尬局面,并因此而产生保险责任扩大化等问题。保险公司希望法院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同时希望法院在受理被保险人诉讼案前,应先行与保险公司沟通,能在庭外解决的尽量庭外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方代表介绍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形成的一个基本意见,该意见主要对交强险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的垫付(事后追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挂车的赔偿以及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问题给予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