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修订版)(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执行,经过几个月的运行,市场反映运行良好,但最近随着各家财险公司新的一年任务计划的下达,又出现了手续费超标准支付的苗头。
《自律公约》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为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4%;机动车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根据公司成立时间实行差别手续费支付标准:成立时间在三年(含)以下的公司,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5%;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公司,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4%。各家主体能够积极地遵照执行,从新的自律公约签定一直到2009年底执行情况良好。
但从2010年开始,随着一季度开门红任务计划的下达,各财险公司在保费任务的驱动下极易重新引起车险手续费竞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层机构,在不断提升的业绩指标的经营要求下,冒险抬高车险手续费,以吸引更多业务。同时,“没有业务何来效益”的意识也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这也是存在抬高手续费可能性的因素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一些盟市协会为防止手续费竞争势头的抬头,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
通辽市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了《通辽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补充细则》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要严格遵守车险代理手续费支付上限标准。交强险手续费支付上限为签单保费的4%;其他商业险代理手续费根据公司成立时间实行差别手续费支付上限标准。成立三年(含)以下的公司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上限为签单保费的13%;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公司,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上限为签单保费的12%;对专业代理公司代办的商业险业务支付上限为签单保费的14%。
包头市召开财产险总经理峰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代理手续费管理的协议书》,明确规定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不得突破4%,商业险代理手续费不得突破14%,商业险出租车代理手续费不得突破8%。
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在《关于对<车险自律公约>、<非车险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表示,兴安盟经协会理事会议研究决定,财产险公司实行统一的手续费标准交强险手续费4%,商业险手续费不得高于14%的标准。各公司都能自觉按照标准执行。现在的执行情况是,交强险统一执行4%的标准,商业险最低执行标准为8%,最高13%。
乌海地区各公司主体约定:手续费统一执行商业险专业代理12%、兼业代理10%、交强险统一为4%的规定,而且各公司还要求行协加大明察特别是暗访的力度,杜绝采取新的方法搞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