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保险行业协会寿险自律办颁布个险自律公约,此举透射出大连行业欲以更全面和针对性的举措,推进个险营销自律趋紧并向更高领域推进。
近年来,围绕个险营销管理环节和营销队伍以及营销员自身上的“个性缺陷”开始“相互映现”的暴露出来。在公司层面,喜看保单滚滚来,不问保单如何签,重保单达成,轻品德诚信即业务至上的思想依然主导着部分营销管理者的思维;在营销员层面,个别人依然从营销利益最大化为出发诱导进而误导客户进行非对称投保,亦有将公司附加的物质激励打包成保单利益(以回佣居多),而个别大牌营销员更玩得炉火纯青,肆意压抑、囤积客户即期投保意愿,而视公司激励幅度大小再随机启动和主导客户投保行为。
上述与若干年前个别营销员粗放式行销虽有区别或收敛,但实质依然是在隐性损害客户利益,进而继续蚕食行业的预期形象。凡此种种,无不突显出个险营销管理机制中重业务、轻管理以及营销员队伍中品质引导缺位、法规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等构成个险营销的软肋。如果无视保险营销诚信屡遭社会诟病一定程度源于上述环节这一实际,必将继续损害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鉴于以上,同时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寿险自律办经过深入基层调研,广泛采纳会员意见,形成并于日前举行了辖区《大连市寿险公司个险营销系列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简称“公约”)以及《违约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宣导会,该公约与办法11月1日起在大连行业正式施行。
据介绍,“公约”部分分九章四十八条,内容包括持证上岗、销售备案产品、保险营销员招募、入司(离司)、培训、销售行为、信息披露、说明会、精英业务员、业务品质等八个方面的营销规范。
其中比较引人关注之处,包括对公司营销说明会作了具体范围界定和内容要求,要求举办说明会(时间、地点、课件内容等)实施报备制;针对行业久治不绝顽疾的营销员“回佣”行为则做出解除代理合同的自律规定。大连行协寿险自律办主任王培芳对此解释,此次颁布的“公约”许多条目上体现出事前防范和事后问责的主旨。保险说明会攸关市场导向,对其事前制约,就能在误导行为蔓延到市场之前加以纠正和制止。“回佣”不仅违法,实际上因其引诱、将消费者真实的保障需求引向歧途,对其亡羊补牢显不如防患于未然更加奏效。
作为大连个险自律的一部基本法,此次行将实施的“公约”一个重要特征还体现在,其内容囊括了保险营销的几乎各个层面,能有效克服以往针对寿险营销自律制定的“单行本”式的章程——点面隔离、覆盖不足,造成自律操作“按住葫芦起来瓢”、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此次新颁保险营销自律公约,给大连保险寿险营销个险自律工作提供了一套便于操作、规范程度高、与有关法律、法规更加衔接、对个险营销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章,它既符合保监会的相关政策指引,亦符合个险营销规范需与行业整体发展保持平衡的未来方向。
另据了解,为确保“公约”和“处理办法”能与时俱进地满足大连保险业不断提升的自律需要,大连行协寿险自律办征得会员公司一致同意,确定将“公约”和“处理办法”的效力周期暂定为一年,以便不断修正,即年年“修宪”,意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其更具实际规范指导和操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