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央行网站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表示,此举对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安排,被世界公认为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我国从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历时21年。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目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较好的时机,因为未来两年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改革也会稳步推进,此时推出较为有效。
根据《意见稿》,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意见稿》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关于《意见稿》的说明称,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并不需要存款人交纳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景彤日前撰文指出,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收入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其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完善退出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经营市场化,倒逼银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三是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提高监管水平。四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保障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金融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降低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制度保障。一旦银行经营出问题,会使公众利益受到威胁,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构筑了金融安全网的红线。由于存款保险费率根据银行风险而存在差异,因此会促使银行强化内控、稳健经营、提高盈利能力。对民营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众提高存款信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此时出台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民营银行参与竞争,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而振兴实体经济。这一制度将对保险企业带来一系列影响。银行存款利率市场化必然倒逼寿险产品费率的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理财型产品的走势有正面影响;风险系数较低的大银行有底气提高存款利率,而风险系数较高的小银行有可能压低存款利率,因此保险公司在资产配置方面将有更大选择空间,在追求稳健和追求收益之间,会有更多的灵活配置余地。
链接:最高偿付限额
央行关于《意见稿》的说明指出,《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央行“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称,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