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2014年银保业务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保监寿险〔2015〕7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要求接受现场检查的19家公司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通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银保业务合规经营,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监督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整改。保险公司应向合作银行致函指出银(邮)保通系统控制、投保需求分析和风险能力测评、销售实名制、自动转账授权书、客户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修改需求,并督促合作银行整改。对2015年4月30日前未整改到位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对照《通知》具体要求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制度缺陷和深层次原因,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总公司应同时督导分支机构及时整改。
三是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对于非正常满期给付和退保,各公司应明确补贴资金的审批、使用、报销流程和财务处理方式,畅通正常列支渠道,杜绝虚列费用支付满期、退保补贴的现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
值得指出的是,《通报》披露,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保险公司违规套取资金用于非正常退保补贴等问题。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制度未明确可否报销基层机构处置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退保事件、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费用和补贴,或规定的报销额度较低,导致基层机构采取虚列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虚列银保专管员佣金等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处置客户纠纷。
据悉,保监会于2014年8月至9月底,组织天津、山西等18个保监局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中国人寿、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信诚人寿、光大永明、生命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合众人寿、人保健康、华夏人寿、农银人寿、长城人寿、人保寿险、国华人寿、幸福人寿、百年人寿、安邦人寿等19家人身保险公司的51家分支机构,旨在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规范银邮兼业代理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于2014年1月下发,实施以来对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影响程度有很大差别。
此外,《通报》指出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还有,《通知》贯彻执行时间滞后;投保人需求分析和风险能力测评流于形式;银保通系统未能实现对投保人年龄和收入的有效控制;保险单册不符合要求;承保提示短信内容不符合要求;与银邮代理机构沟通协作不畅及其他问题。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