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6年3月,王某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 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 ,王某及其母亲均未指定 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 6月王某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发生争执,对簿公堂。
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有保险金分割权。被 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技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诉诸 法院。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 栏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 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技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 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 没有指定受益人。
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 写的"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二字 或"法定受益人"短语也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若填的是"法定"二字,则它既不是人的姓名,又不能表示受益人与被保 险人的特定关系。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定关系的人不可胜数,如同 事、同学、同乡、同胞、陌生人等等,显然具有这些法定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受益人,因而只能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若填的是"法定受益人",则在《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法 规中找不到这一述语,仅仅是办理此保单的某位工作人员自己的 发明,法规制度没有解释,无人能给出准确的定义,业内人士只能模棱两可地认为"大概是受益人的意思吧"。这不过是受益人概念简单的同义反复,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应视为没 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据此,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的继承就要 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 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此案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妻、 儿、父、母继承被保险人的10万元遗产。
三、结论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强化有关受益人的知识,应耐心指导客户理解受益人的含义、搞清正确填 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栏的基本原则,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 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若被保险人、投保人坚持不指定受益人, 保险公司也不能越俎代庖填写"受益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