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醉驾撞死行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12月8日晚上,家住宁波市江东区的何先生儿子小何多喝了几杯酒,本想自己开父亲的车回去应该没问题,没想到在甬港北路却撞了一名行人朱某。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宁波市江东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何先生系醉酒驾车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6月份,经法院调解,小何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5万元。同时小何也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后,何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小何醉酒驾驶,被保险车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不予赔偿为由拒赔。于是何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何先生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9.5万元。
何先生诉称,被告以何先生投保车辆的驾驶员醉酒驾驶属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与中国现行法律相违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何先生投保时只收取了保险费,交付了保险单,未就免责条款向何先生做过明确说明。
但保险公司则表示,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已经明确规定:因原告醉酒驾驶,被告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送达给何先生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的内容进行了黑体、加粗等显著标志,并在保险单上提示“立即核对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请仔细阅读承保险别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条款”等内容。
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首先,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约时要对保险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对责任免除条款则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次,醉酒驾驶属法律规定明文禁止的行为,系严重违法行为,且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已被公众普遍了解。
因此,海曙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