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芳(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和丈夫去看完新房后,俩人便阴阳两隔。而丈夫留给她的,不仅是一处刚刚装修完的新房,还有近20万元的贷款债务。为了还贷,肖芳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5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给付银行剩余贷款。保险公司表示,服从判决,愿意履行义务。沈阳市首例保险公司代替偿还贷款案至此落幕。
入住前 房主意外猝死
2004年12月31日晚,刚刚搬完家的房某和妻子肖芳一同来到新房查看门锁。当时,该楼走廊没有通电,楼梯间光线昏暗,房某和妻子一前一后,在摸索中行进。房某行走至6楼和7楼之间的缓步台时,被捆绑在该楼梯扶手上的铁丝撞到,随即,房某便倒地不起,妻子立即拨打120急救。此刻,肖芳并不知道,她怀中尚有残存体温的丈夫已经撒手人寰。此后,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明书——房某为猝死。
本打算过几天就喜迁新居,可一家的顶梁柱却在此时轰然倒塌,这让房家悲痛欲绝。然而,房某的遗孀肖芳不仅要忍住眼泪,抚慰女儿,料理丈夫的后事,还要面对长达19年,近20万元的贷款和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而这场官司就源自房某生前的一份保险合同——
打官司 死者家属索理赔
原来,房家的新房是在当年5月16日,以丈夫房某的名义贷款购买的,贷款额为20万元。当年9月15日,房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房某还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致使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余下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为此,房某还交了2000多元的保险费。
肖芳很清楚这份保险合同。在丈夫出事后,她就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到现场勘查。此后,肖芳依据丈夫生前的保险协议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去年12月13日,在肖芳和保险公司协商了两年后,保险公司以房某不是意外事故为由,向肖芳送达了《保险据赔(注销)通知书》,拒绝理赔。
今年1月,肖芳以保险公司违约,与银行共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保险责任义务,共计19.9万元。
法院:根据合同应该赔偿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并不同意赔偿。他们拿出了一份似乎很过硬的证据:被保险人房某不是意外死亡的,他的死因是心脏病发作。对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对肖芳询问,但肖芳却隐瞒了丈夫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保险合同只对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被保险人偿还贷款,既然死者房某不是意外死亡的,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还贷。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银行,肖芳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
今年3月,此案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死者房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银行死者剩余的贷款本息19.9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此案属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替死亡的被保险人清偿贷款债务的案件。这在沈阳市尚属首例。
焦点一:死亡是不是意外事故?
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承担100%的保险责任。而对于什么是意外伤害,根据协议中的规定: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见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曾拿出一份证据——房某患有心脏病的病志。因此,保险公司便推断房某死于心脏病。而根据保险合同,心脏病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以此为理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这份病志所载房某患心脏病的日期为十年前。死者患有心脏病是十年前的事了,这并不能证明死亡原因就是心脏病突发。况且,在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中,并没有记载猝死的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而死者的妻子却有证据证明房某因意外摔倒而死。
焦点二:妻子能不能当原告?
保险公司曾提出: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第一受益人是发放贷款的银行,而不是死者的妻子,因此肖芳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在此案中,肖芳不能成为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妻子,肖芳是死者房某的直系亲属,是房某所保险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肖芳与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肖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