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大连一大客车在江西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死10伤。事后,该大客车所属的某巴士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为由拒赔,巴士公司于是起诉保险公司。日前,法院认定涉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不够“醒目”,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41万余元。
2009年1月13日早5点半,大连某巴士客运公司的一台大客车在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段某处时,忽然撞向前方同车道行驶的一台重型货车尾部,造成大客车内乘客林某当场死亡,驾驶人何某及另外9名乘客受伤,其中何某受伤最重,事后被认定为5级伤残。
事发后,巴士公司向该大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该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而根据江西交警部门在2009年2月13日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何某疲劳驾车造成该起事故发生,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巴士公司方面拿出事故发生前8天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看了又看,终于在保险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则中发现了这样一段话: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巴士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明确告知和说明,按相关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巴士公司最终以此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1万余元。
对于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案涉格式条款对巴士公司不发生效力。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巴士公司赔付保险金41万余元。目前,该保险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
1 此案中,“责任免除”一则的内容未采用特殊标识与其他条款内容加以区分,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对该则内容的注意。
2 同时,“投保人说明”系保险公司事先打印的条款,并非投保人自行书写的内容,故无法确认巴士公司在投保时已经知悉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3 同时,因疲劳驾驶仅为一部分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采用的特别条款,且相关法律法规对疲劳驾驶也没有明确界定,故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更应对其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