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正在上小学四年级,孩子聪明健康,学习成绩好,是全家人的掌上明珠。李先生爱子心切,除了给儿子准备了一大笔教育金外,还给小家伙买了保险,其中有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有一天,李先生的儿子在学校踢足球时被同学不小心踢了一脚,正好踢在肚子上,当时倒没觉得怎样,但当天晚上肚子疼痛不止,被连夜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即就做了阑尾切除手术,花费了医疗费1500元。出院后,李先生想起那份为儿子买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李先生认为,既然手术治疗是因同学踢了一脚而导致,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也就理所当然了。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急性阑尾炎不属于这份保单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没有进行理赔。对此,李先生非常生气:明明是孩子被踢了一脚意外住院,怎么就不属于保险责任呢?
[评析]
保险公司判定在上述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关键在于急性阑尾炎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按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必须要符合四个条件: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2)外来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3)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的损害则不属于突发的范畴;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李先生儿子所患的急性阑尾炎从表面上看符合前三个条件,但它不符合最后一个条件,即“非疾病的”。导致小家伙住院手术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同学踢的那一脚造成的伤害,而是阑尾炎,但阑尾炎属于身体内部组织的感染病变,并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的解释和处理应该是合理的。
另外,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在引发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时,才能进行理赔,如果本例中李先生的儿子纯粹是因被不慎踢伤内脏而住院,那么凭医院的证明完全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