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全险”,车主应保寿险

日期:2011-06-30来源:内蒙保险协会

              现今,车主对车辆的保险意识树立了,但现实中不乏只为车买“

全保”,自己保险全无的情况,一旦出事后果堪忧。

  理赔案例:
  35岁的贾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追尾,致使被撞车辆的司机李先生当场

死亡,贾先生自己也不治身亡。交警认定贾先生负全责,贾先生家属应向受害人

李先生家属赔偿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据悉,贾先生生前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爱车买了“全保”,包括交强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财产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替

贾先生向李先生家属赔付了责任范围内的30余万元,剩余的20万元的赔偿需要由

贾先生的妻子承担。贾太太发现丈夫于2009年10月投保了20万元的交通意外险及

15万元的两全保险,凭借寿险公司35万元的赔偿付清了相应赔款。
  按规定,交强险对人的保障有限,最高赔付才11万元,而且保的是第三者,

不直接保车主。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交强

险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的也是第三人,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该险种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主要是保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车主本人并得不到多少赔偿。
  此外,其他的险种,如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标的物均是车辆,并

不保人。
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为车所买的“全保”,几乎没有直接保障车主,车主

一旦遭遇不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车主为车买保险时,也不要忘记为自己

在寿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或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以及两全保险等,

让自己也有“全保”,出行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