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内银保监印发《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银行保险社团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内银保监[2019]93号),以及《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会员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力求从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等方面出发,做好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监管单位的服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下为基本服务项目:
(一)制定保险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二)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全市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促进行业文化和体育全面发展,组织开展行业文体活动;
(四)积极参与地方党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及培训,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七)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
(八)承办监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协会会员依照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及时足额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范围为:在巴彦淖尔辖区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员地市级保险机构等。
第五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协会会费为年会费,分为四档交纳。交纳单位:在巴彦淖尔辖区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员地市级保险机构。
(一)第一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产险公司保费收入不足5千万和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的每年每家会员公司缴纳3万元。
(二)第二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产险公司保费收入5千万~2亿元和寿险公司保费收入1亿元~4亿元的每年每家会员公司缴纳4万元。
(三)第三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产险公司保费收入2亿元~5亿元和寿险公司保费收入4亿元~7亿元的每年每家会员公司缴纳6万元。
(四)第四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和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超过7亿元的每年每家会员公司缴纳8万元。
第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
年会费交纳时间,一般情况下协会于每年1月初将计算后的各会员单位的年会费缴纳金额以书面形式下发,各会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缴纳。
第七条 协会会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由专人管理,设独立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巴彦淖尔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