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未经被保险人允许 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免赔

日期:2013-09-03来源:

驾驶员未经被保险人允许 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免赔

发布时间:2013-08-20 11:21:34   作者:潘燕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7月31日,浙江省金华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张某某无权向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要求赔偿为由,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仲裁请求。至此,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免赔获得司法支持,这也是武义支公司首例类似案件。

 

 

     2011年4月3日,张某某驾驶被保险人浙江金齿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并配给其丈夫何某某使用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浙江省武义县泉深线某地段时,与喻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喻某某、朱某、朱某某受伤的事故。该事故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喻某某负次要责任。之后,三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34639.77元。庭审时,被保险人称公司规定不得外借非本公司员工驾驶,故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判令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42914.17元,张某某赔偿30045.75元。张某某支付赔款后,至人保财险武义支公司理赔,该支公司以张某某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告知其商业险免赔。

     2013年3月8日,张某某申请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被保险人又改称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系公司认可行为。为此,经办人提出三点答辩意见:一是张某某不是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二是应采纳被保险人第一次庭审时的观点,即“公司规定不得外借非本公司员工驾驶”;三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最终,金华仲裁委会员采纳了答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此,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