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等十六个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日期:2014-02-12来源:

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等十六个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88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内蒙古、湖北等十六地区使用电话营销机动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紫保发〔2013〕17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深圳、青岛、厦门等十六个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574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等十六个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