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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康女士,37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人。2011年7月26日在亲属的建议下,来我公司投保《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7.5万,《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5万,保费合计2557.5元,合同于2011年7月28日生效。
2015年9月25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2015年8月26日因“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在五原县人民医院住院并于8月29日行手术治疗。2015年9月2日出院。
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客户进行慰问,并就理赔申请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客户。随即当日中午,被保险人来公司申请理赔。理赔人员收到资料后第一时间受理并上传申请资料。当日下午 17时经过5小时合众人寿做出赔付决定。重大疾病赔付7.5万元,红利173.43元,合计给付75173.43元合同终止。
合众人寿巴彦淖尔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