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95号
当 事 人:朱德荣
身份证号码:51022419570817XXXX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XX组
经查实,朱德荣与同属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营销员的陈某于2009年12月共同向陈某某销售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重大疾病险,缴费期限5年,年交保费10625元。朱德荣在销售时宣传“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
2012年10月,陈某某以朱德荣在销售时承诺的收益难以实现为由,委托配偶余某某办理退保。朱德荣得知陈某某想退保,便通知余某某到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复盛营销服务部沟通情况。余某某受陈某某的委托,当面向朱德荣核实收益是否真如销售时宣传的一样,朱德荣再次宣传“收益用生存金和红利相加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保险单及投保资料影印件、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保险红利是不确定的,朱德荣宣传“生存金加红利肯定比银行利息高”属于虚假宣传。朱德荣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德荣警告并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