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5〕5号)
兴安盟鑫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你公司下达了《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告知〔2015〕7号),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2014年10月,保险公司向你公司支付手续费32.63万元,对应保费168.99万元,你公司扣除5%—6%费用后,将剩余手续费30.77万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开具了32.63万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以上手续费对应的保险业务非你公司真实代理业务。
你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