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冯娜娜】
1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均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份《征求意见稿》对机构、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自律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其中提到,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由保监会组织制定。
两份《征求意见稿》再次指出,股东或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其中,保险经纪公司需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估人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
在保险公估人应具备的机构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其中,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其中,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在从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并且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
在市场退出方面,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保险公估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保险公估人,保监会将对外公示其经营异常信息。对年度报告事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估人,保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