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风险监管

日期:2016-11-28来源:中国保险报

11月25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

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但发生巨额领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30%以上,以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正回购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外。

开放式投资组合建立初期,以及由于巨额领取或市场波动等因素引起产品规模变动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投资组合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通知》显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通知》指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