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13号)
当事人:浠水县邮政局竹瓦邮政支局(以下简称竹瓦邮政支局) 营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竹瓦南街5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竹瓦邮政支局涉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竹瓦邮政支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竹瓦邮政支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竹瓦邮政支局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抽查2012年1月至9月竹瓦邮政支局代理销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72份,全部存在录入邮保通系统的投保人电话号码与客户在纸质投保单上填写电话号码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邮保通录入电话号码与纸质投保单填写电话号码不一致的保单明细、投保单影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作出以下处罚: 竹瓦邮政支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吊销竹瓦邮政支局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3年9月23日
2013-10-15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