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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淋山河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淋山河分理处) 营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正街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农行淋山河分理处涉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农行淋山河分理处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农行淋山河分理处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行淋山河分理处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抽查2012年1月至9月农行淋山河分理处代理销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77份,其中56份存在录入银保通系统的投保人电话号码与纸质投保单上填写电话号码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保通录入电话号码与纸质投保单填写电话号码不一致的保单明细、部分投保单影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农行淋山河分理处陈述申辩提出:上述行为属实,但未造成任何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农行淋山河分理处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农行淋山河分理处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农行淋山河分理处被抽查保单中,投保人电话号码被伪造、篡改的保单比例超过50%,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投保人无法正常接受回访,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农行城南分理处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作出以下处罚: 农行淋山河分理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吊销农行淋山河分理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3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