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修订《保险许可证公告管理办法》

日期:2011-10-24来源:内蒙保险协会

  内蒙古保监局修订《保险许可证公告管理办法》,共十一条,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需公告的七类保险许可证,要求保险类机构在收到、遗失许可证或变更许可内容的情况下必须公告。二是明确公告期限,即收到新许可证的保险类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指定报纸进行公告;许可证遗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公告声明作废。三是综合考虑公告费用、发行范围及报纸定位等因素,确定《金融时报》为公告媒体;四是明确公告办理的具体程序,规定保险类机构领取许可证后,保监局向被公告机构发出通知,告知报社联系方式,由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告事宜,并留存公告的报纸原件,留待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