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14号)

日期:2013-10-17来源:保监局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3〕14号)

2013-10-15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罚〔2013〕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

  营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3楼

  当事人:吴成

  身份证号:42061919690726XXXX

  职务:时任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3楼

  当事人:张琍

  身份证号:61011419691010XXXX

  职务:时任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3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吴成、张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业务资料

  2012年1月至9月,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承保的8260件银邮渠道保单中,有903份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投保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电话,实际为银保专管员电话号码、银行邮政网点电话号码或明显错误的电话号码。同时,抽查2012年1月至8月某邮电所代理销售的人保寿险保单144件,发现录单人员在征得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银保专管员同意后,将该邮电所有关电话号码作为投保人的电话号码录入邮保通系统。时任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张琍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营业费用

  2012年1月至8月,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银保部通过虚报公杂费、向银保专管员发放超额薪酬等方式套取费用共计15.25万元,用于业务推动、支付非常规退保损失等。时任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吴成、时任银保部副经理张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客户联系电话不真实保单清单、邮电所代理销售人保寿险保单明细表、部分投保单影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和职责说明、虚列公杂费清单及会计凭证复印件、向专管员发放超额薪酬/绩效情况统计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西安分公司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吴成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张琍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