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2015——保险业十大关键词之“红黑榜” 保险“红黑榜”:为谁“亮剑”

日期:2016-01-18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数年前,一部电视连续剧《亮剑》火遍大江南北。李云龙所代表的“亮剑精神”一度成为勇于挑战、克难攻坚的代名词,同时也成为很多部门的行动代号。

2011年,公安部启动“亮剑”行动,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在保险行业,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启动了“亮剑行动”,打击的对象便是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所以命名为亮剑,一则是表明打击决心,绝不姑息;二则是重拳出击,打击严厉;三则是提高级别,加强震慑。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金融业来说尤其重要。英国经济学家米歇尔·泰勒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著名的“双峰理论”。他认为,虽然金融监管有许多目标,但主要有两个:一是加强系统性风险的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二是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开越高。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更在随后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明确,“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赋予消保工作至高无上的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多方用力,以“亮剑”行动为代表的打击行动是必要的。而就各地的行动结果来看,亮剑行动也是战果累累。例如在陕西,“亮剑行动”开展以来,陕西保监局依法派出检查力量72人次,进驻13家公司,立案调查34个投诉案件,向6家公司下发监管函;2015年前三季度受理、结案各种投诉2867件、2344件,结案率82%,累计为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2480万元。

欲流之长者,必先浚其源。打击的有效性,并不能当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长久之计。而更多的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提供保障,为各地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基开路。

首先,是要抚今追昔,善于总结。2015年,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做法也在探索中,逐步成为一个体系,这集中体现在首部《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2015)》中。

这份报告出炉于2015年“3·15”前夕,同时也是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报告全面展示了近3年特别是2014年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包括“治理车险理赔难”、“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专项清理”和“加强12378维权热线建设”等内容,展现了宁波、江西、浙江、重庆和河北等5家保监局在开展服务监督、人身险产品第三方评点、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和开展信誉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践。

其次,要寻找根本,放眼长远。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方方面面,牵涉到千千万万的人,从表面上看,是一团乱麻,以剑斩之,也难理出头绪。2015年,监管部门找到了这团乱麻的源头核心,将建立行业的信用体系作为牛鼻子来牵。

2015年,保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提出计划用5年的时间来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这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布后,我国首个专门的行业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保险业将用5年的时间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还将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将整个信用体系建设分为三步走。

自古以来,“信”就为思想家、政治家、社会学家们推崇备至,不仅作为立身之根本,还是立家、立业、立国之根本。“仁义礼智信”、“智信仁勇严”等提法,皆是此意。作为保险行业,用信用体系来加固行业生存发展的根基,为行业长久发展、健康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

再次,要有令必行,加强自律。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的发布,在舆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此,媒体解读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践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在地方的保险机构中,对此也保持了高度重视。在《意见》发布一个月之后,记者参加了辽宁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该《意见》的一个盛大的宣导会,期间还出台了相关的地方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公约。

2015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空前。其中,最具开天辟地意义的就是准备在立法中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概念。2015年10月,《保险法》第三次大修,在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保险消费者”的概念,以应对打击销售误导、治理理赔难,赋予消费者主体地位。

当“保险消费者”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当“保险消费者”可以拿着成文的法条去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正是法治最大的进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