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赔的相关条款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方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单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单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家庭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公司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收费标准在起保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2.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按照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3.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5.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勘查处理。
6.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7.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8.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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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创始人,现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