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会费交纳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及《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以会员及行业发展需求为 导向,力求从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等方面出发,做好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监管单位的服 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下为基本服务项目:
(一)制定保险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 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二)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全区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 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推进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 和监督;
(四)积极参与地方党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政策论 证,提出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争取有利于 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纠 纷调处机制,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及 培训,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 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七)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 识,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 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
(八)承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协会会员依照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及时足额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交纳范围为:在兴安盟辖区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员盟级保险机构。
第五条 会费交纳办法:协会会费为年会费,分为四档交纳。
(一)第一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财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1000万以下(含 1000 万);寿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5000万以下(含 5000 万),每年每单位交纳会费2万元;
(二)第二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财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1000万以上5000 万以下(含 5000 万);寿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5000 万以上 1 亿以下(含 1 亿),每年每 单位交纳会费3万元;
(三)第三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财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5000万以上2亿以下(含 2 亿);寿险公司年保 费收入在1亿以上2亿以下(含 2 亿),每年每单位 交纳会费4万元;
(四)第四档 交纳标准:按上年度保费收入计算,财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 2 亿以上、寿险公司年保费收入在 2 亿以上,每年每单位交纳会费6万元。
第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年会费交纳时间,一般情况下协会于每年1月将计算后的各会员单位的年会费交纳金额以书面形式印发,各会员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于每年 3 月末之前交纳。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内须交纳会费总额 0.25%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交纳会费总额 0.3%的滞纳金。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提出缓缴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协会会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由专人管理,设立独立帐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 2024 年7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