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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37号
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
主要负责人:李立增
2012年8月至9月,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国寿财险廊坊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1月至7月,国寿财险廊坊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寿财险廊坊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国寿财险廊坊中支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