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旗县保险自律组织强化自律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设立旗县保险行业自律协调小组暨揭匾仪式会议上讲话
盟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滑明文
各位领导,保险界同仁:
大家上午好
今天,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在这里组织召开设立旗县保险行业自律协调小组,这是我们保险行业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旗县保险机构的联系沟通和信息交流,是联系当地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桥梁,是盟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旗县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发展中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作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步凸现。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旗县保险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旗县设立保险自律组织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设立旗县保险自律组织是加强保险业与政府联系的重要途径
保险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扶助。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政府推动与政策支持十分重要。为保险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当然,在总体政策环境持续向好的大前提下,存在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越是到基层,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关注越少,政策支持越弱。特别是到旗县一级,保险业基本处于一种自我发展的状态。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旗县保险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组织,代表整个行业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寻求政策支持与帮助。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对保险业了解少,认识浅,给予行业的关注和支持也就非常有限。因此,在旗县设立保险自律组织,加强保险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也非常迫切。
二、设立县域保险自律组织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逐年递增。以兴安盟为例,截至2012年9月,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兴安盟经营保险业务的盟级保险公司发展到16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9家,人身保险公司7家。多数保险公司都在旗县设立了四级机构。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一方面完善了保险市场体系,拓宽了保险覆盖面,促进了保险功能作用的发挥。但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并由此加剧了诸如随意降低费率、超标准支付手续费、招投标业务扩大保险责任、未经批准设立营业网点、误导销售等各种形式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在协会自律检查中发现,大量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生在旗县,旗县保险机构已经成为违规违约经营的热点和信访投诉的焦点所在。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旗县保险监管与自律工作的缺位。目前,保险监管部门仅设到省一级,保监会和自治区保监局对旗县保险的监管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保险行业协会设到地区一级,由于受到人力等因素制约,在开展旗县保险自律工作时也是力不从心。在旗县设立保险自律组织,加强旗县保险自律工作,已成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设立旗县保险自律组织是加强保险业内交流的有效形式
我们普遍认可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当前保险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存在巨大潜力。于是,如何把蛋糕做大就成了区域内所有保险公司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实际情况是,由于旗县一级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接触较少,互不了解,难以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设立旗县保险自律组织,在公司间搭建起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交流平台,将会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讲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够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自律组织通过收集、发布成员单位信息,可以使公司更全面、快捷地了解市场状况,提高市场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做出科学决策,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二是能够起到协调关系的作用。做为行业之间的纽带,自律组织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增进了解,减少摩擦,化解矛盾,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行。三是能够起到共同提高的作用。自律组织通过开展行业间的交流活动,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四、旗县保险自律组织的运行模式
盟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我盟旗县保险机构和业务发展情况,强化旗县自律组织建设,设立保险行业自律协调小组,按照《兴安盟旗县保险行业自律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工作,并设立财产险自律小组和寿险自律小组分别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是盟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基层自律组织,由盟协会各会员单位旗县基层机构组成。自律协调小组正副组长,鉴于自律小组成立之初,由国寿支公司与人保财产险支公司经理兼任,并兼任财产险自律小组和寿险自律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开展自律工作
五、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
参照盟保险行业协会职能,结合当前旗县保险市场实际,我们初步确定了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的基本职能:一是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保险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二是及时传达贯彻监管部门和内蒙、盟协会文件和政策规定。三是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订当地行业自律工作措施,经盟保险行业协会批准后开展自律检查;对旗县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导致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成员,及时向盟保险行业协会反映。四是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交流和督查工作。五是协调各成员之间、公司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加强理解,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及时处理上访投诉和行业内部争议等问题。六是组织各成员进行业务技术及经验交流,整合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活动;组织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高行业整体形象。七是承办市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六、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
(一)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盟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设立后,盟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自律协调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管理,给予业务指导,推动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下一步要制订和落实自律协调小组工作考评办法,对积极开展活动、行业自律作用明显的自律协调小组给予表彰奖励,激发自律协调小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旗县保险自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盟级公司的支持。旗县保险公司人员少,规模小,管理水平和对行业自律认识的程度参差不齐。这就需要盟级公司加大对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的支持力度,督促旗县公司积极参加自律协调小组组织的自律检查和各项活动,确保自律协调小组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旗县保险自律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所有成员单位的参与和配合。没有成员公司的支持,自律协调小组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注重引导成员公司树立行业意识和大局意识,只有大家齐心合力,才能把行业的事情办好。
(四)自律委员会要致力于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为成员单位服务的能力和自律工作水平。在工作实践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尊重成员单位的民主权利;要坚持协商办会原则,不同观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司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才会得到全体成员的认可和拥护,从而顺利地开展工作。
旗县保险自律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逐步认识其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旗县保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